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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作者:匡渝渝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9-10-29

重庆师范大学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重师学发〔2019〕14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协助银行做好助学贷款工作,合理利用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 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助学贷款种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贷款

(一)生源地贷款是指经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 申请贷款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区县;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 申请贷款学生家庭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①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孤儿及残疾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⑦老、少、边、穷及边远农村的贫困户;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其他贫困家庭。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本付息规定

1.生源地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申请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年不得超过8000 元。已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贷款。

2.生源地贷款要求自贷款之日起20年内还清本息。

3.生源地贷款利率按签订借款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不下调。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共同承担。借款人在校学习期间及毕业后3年为贷款本金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按借款合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申请、受理、审批及发放

办理生源地贷款,其申请、受理、审批及发放等程序请直接咨询区县学生资助中心。新生贷款学生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到学校报到,学校通过“绿色通道”为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于报到当日将当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到所在学院,由学院完成贷款回执校验码录入工作。未在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学校资助中心完成贷款回执工作,学生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所需材料交回当地学生资助中心。

(五)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

生源地贷款学生相关贷款管理归重庆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各区县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管理。

学校将贷款的应届毕业生的相关信息纳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二、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的范围。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5.经过学校认定,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已贷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享有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1.各学院负责组织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贷款前的诚信教育和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单据等的规范填写培训。

2.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各学院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完备和符合银行要求。

3.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复审贷款学生申请材料交送银行审查,并协助银行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4.贷款银行将手续完备的已获得批准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账户。

5.学生接到贷款到账的通知后,到学校财务处查询并领取缴费收据。

(四)申请额度、利率和贴息根据当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经办银行的规定执行。

1.申请额度:在校期间一次申请,每人每学年 高不超过 8000元。

2.贷款利率: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3.贴息: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继续攻读学位者,应当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国家将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1. 助学贷款档案建立与维护

(1)各学院应将获得助学贷款学生建立档案。

(2)贷款学生如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应征入伍、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应征入伍、开除的学生应当在其离校前上报,并对贷款学生档案进行相应调整。

2. 贷款的回收

(1)毕业后国家不再贴息,借款学生自行还本付息。

(2)还贷期限

①贷款学生自毕业之日起3 年内只需按季偿还利息,自贷款之日起20年内还清本息;

②专科升本科或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借款学生,可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但贷款总期限不变;

(3)借款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将工作去向、家庭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通知银行。

(4)违约责任。

①借款学生应诚实守信,积极还款。依据贷款合同逾期达一年的未还款者,银行将在有关媒体、所在单位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个人违约资料,并在银行征信系统做好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登记。

②借款人毕业后,若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有意逃逸银行债务时,银行将通过全国联行,采取法律手段追索。

3. 贷款的变更

(1)每位借款学生有一次变更贷款(如中止贷款等)的机会,应于每年9月10日前,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

(2)对发生下列情况者,学校将变更其享有的助学贷款。

①对因病休学者,暂停贷款发放,复学后可恢复发放;

②对转学或退学者,立即中止贷款,并还清贷款;

③对触犯刑律者,立即中止贷款,并追回贷款;

④应征入伍者,立即终止贷款,国家代偿款到位后,由学校或本人委托人偿还贷款。

三、对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及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由国家对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贷款学生拥有自主选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权利,但不得重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学校有关助学贷款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

六、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