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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匡渝渝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9-10-29

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重师发〔2012〕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奖学金类别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及其它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 评定原则

公平合理、公正客观、公开民主。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勇于创新;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章 综合奖学金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德、学业、文体等方面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评定等级、比例与标准

综合奖学金设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5%,每人每学期获得奖金1000元及荣誉证书;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15%,每人每学期获得奖金500元及荣誉证书;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20%,每人每学期获得奖金50元及荣誉证书。

第七条 评定条件

(一)测评学期学分总数达到参评学生学分总数平均值,且各门课程首考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测评学期无违法行为,未受校内纪律处分。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根据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一)综合测评成绩由品德行为表现(A)、学业表现(B)、文体表现(C)三部分构成,各计100分。A、B、C三项分别在综合测评成绩中占10%~30%、60%~70%、10%~30%,共计100%。

(二)计算方法:A、B、C三项分别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A的基本分为60分,B的基本分为Σ(测评学期专业课和通识必修课首考成绩*各门课程规定学分)/Σ(各门课规定学分),C的基本分为60分;附加分和扣分体现各部分的奖惩。

(三)计算公式:

总分=A*(10%~30%)+B*(60%~70%)+C*(10%~30%)

第九条 凡连续两学期获得一等综合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授予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学业成绩、学术科研、文体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单项奖学金项目、名称由学院在上述范围内自行设置。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根据学生人数按一定标准一次性划拨给学院。每年各学院获得单项奖学金人数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0%。

第四章 新生入学奖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奖依据新生入学奖评审办法进行评定和发放。

第五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专项奖学金依据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评定和发放。

第六章 评定机构及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定机构

学校成立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监察处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校级奖学金评定工作。

学院成立院级奖学金评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教科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并组织测评工作。

年级成立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年级的奖学金测评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

(一)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年的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于每年9月报学生处审核;依据评定细则组织评选,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统一表彰。

(二)新生入学奖

由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初评;将初评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校统一表彰。

第十六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奖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新生入学奖在新生入学时发放;专项奖学金按专项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不参加休学期间的奖学金评定,专升本学生以升入本科后的各方面表现作为奖学金测评依据,转专业学生转入前的奖学金评定在原专业进行。

第十八条 在奖学金评定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追回相关奖项奖学金,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奖学金的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九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学校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划拨给学院,新生入学奖由学校直接发放给学生;专项奖学金由师生、校友及各界捐赠款项构成,由学校按照专项标准直接发放给学生。综合奖学金按上限未评足的部分,其额度纳入单项奖学金统筹。

第二十条 奖学金的使用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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