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开展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 学校制定《重庆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实施办法(试行)》,经过 2020年 9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20 年 10 月 15 日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 完成学业,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2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及孤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未在处分影响期。
(三)勤奋学习,刻苦专研,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学工部牵头,研工部、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宣传部、团委、 图书馆、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全面规划、领导、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勤工助学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管理全校勤工助学工作,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
(二)开辟校内外勤工助学渠道,积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三)配合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按时发放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四)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六条 校内外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确保勤工助学工作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负责学生在岗期间的身心安全。
(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在岗工作。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三)严格遵守协议规定,不得无理由解聘学生。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地点分为校内行政单位岗、校内营利性单位岗和校外岗三类。校内行政单位岗是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学工助理和其他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要工作内容,报酬由学校专项经费支付的岗位;校内盈利性单位岗是在校内经营性部门工作,报酬由工作单位支付的岗位;校外岗是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在校外设置的岗位工作,报酬由工作单位支付。
第八条 勤工助学坚持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 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校内岗为主,适当向校内营利性单位岗和校 外岗拓展。原则上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在一个学期以上,且有相对固定工作时间。
第九条 各单位设置的校内岗位数量既要尽量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按照规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小时。同一学期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同时兼任两个勤工助学校内岗位。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勤工助学校内行政单位岗
(一)由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于每年 10 月 30 日前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交岗位设置申请,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附件 1),经审核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二)学生资助中心于每年 11 月向全校公布经审核批准后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公布内容应标明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面试时间等,以保证招聘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 2)。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学生报名信息,及时反馈用人单位进行考聘。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校内营利性单位岗和校外岗
(一)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首先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交岗位设置申请,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附件 1),并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中心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二)学生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签订《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 3),协议书要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学生购买勤工助学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经费划拨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以及勤工助学基地和团队建设。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按月计酬。酬劳标准不低于每小时 12 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以每月 30 日为结算日,用工单位对学生本月工作进行考核计算酬金,并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学生资助中心,经核准无误后,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报学校财务处后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逾期未报的,原则上不予补发。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经学校审核后的校内营利性单位和校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师范大学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党委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