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教财〔2008〕46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委(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做好我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指我市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的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的资格。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高校应成立以分管校(院)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高校应成立以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院系可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于):
(一)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于),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二) 在校外租房的;
(三) 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和当年录取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每年10月前完成。高校应组织力量,全面、认真部署认定工作。学校应严格按认定工作程序,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按期完成。预期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高校向当年录取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必须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每年2月底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
第十六条 凡需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审查后并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七条 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用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回执替代《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上学年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在本学年再次申请资格认定时,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上学年未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学年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时,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指导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该表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和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该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依据认定条件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审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时,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给予重点关注。
第二十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经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回复结果仍不满意,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认真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做出调整决定,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实属的,应及时向复议提出人作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复核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通知院(系)认定工作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并对有效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关爱学生,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并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学生生源结构、学校所在地消费水平及本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入学前 户口 | □城镇 □农村 | |
家庭人口数 | | 毕业 学校 | | 个人 特长 | | |
孤 残 | □是□否 | 单 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注:本表仅供参考。
附表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 族 | | |
身份证号码 | | 政治面貌 |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
学 院 | | 系 | | 专 业 | | |
年 级 | | 班 | | 在校联系电话 | | |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B.家庭经济困难 □ |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
认定决定 | 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注:本表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