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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22-10-20

  

重庆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本科学生

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积极发挥奖学金应有的激励作用,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研究制订了《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211223




重庆师范大学

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类别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学金。

第三条 评定对象

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评定原则

公平合理、公正客观、公开民主。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勇于创新。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美育活动、劳动创造。

第二章  综合奖学金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评定等级、比例与奖励标准

综合奖学金设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10%,每人每学期获得奖金800元及荣誉证书;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15%,每人每学期获得奖金400元及荣誉证书;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20%,每人每学期获得奖金100元及荣誉证书。

第八条  评定方式

综合奖学金根据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一)综合测评成绩由品德行为表现(A)、学业表现(B)、体育、美育、劳动教育表现(C)三部分构成,各分值为0~100分。A、B、C三项分别在综合测评成绩中占10%30%50%70%20%40%,共计100%

(二)计算方法:A、B、C三项分别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A的基本分为60分,B的基本分为Σ(测评学期专业课和通识必修课首考成绩*各门课程规定学分)/Σ(各门课规定学分),C的基本分为60分;附加分和扣分体现各部分的奖惩。

(三)计算公式:

总分=A*(10%30%)+B*(50%70%)+C*(20%40%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学业成绩、学术科研、文体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单项奖学金项目、名称由学院在上述范围内自行设置。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根据学生人数按一定标准一次性划拨给学院。每年学院获得单项奖学金人数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20%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依据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评定和发放。

第五章  评定机构及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定机构

学校成立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校级奖学金评定工作。

学院成立院级奖学金评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教科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并组织测评工作。

班级成立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班级的奖学金测评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定程序

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生处审核备案;依据评定细则组织评选,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处,由学校统一表彰。

第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专项奖学金按专项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不参加休学期间的奖学金评定。受处分的学生不参加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奖学金评定。专升本学生以升入本科后的各方面表现作为奖学金测评依据。转专业学生转入前的奖学金评定在原专业进行。

十六条 在奖学金评定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追回相关奖项奖学金,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奖学金的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学校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划拨给学院。专项奖学金由师生、校友及各界捐赠款项构成,由学校按照专项标准直接发放给学生。综合奖学金按上限未评足的部分,其额度纳入单项奖学金统筹。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使用实行超支不补、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重师发〔2012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