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奖助工作 > 正文

关于切实做好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作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9-05-09

重庆市教育委员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

关于切实做好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扶贫办、财政局,各普通高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3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机制。区县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工作,区县扶贫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精准识别工作,区县财政部门牵头落实好本区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具体实施工作。各高校要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在校就读和学费标准审核认定,校内资助以及资助育人工作。

区县、高校要密切配合,全过程跟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基本信息、获得资助、学业、就业等情况,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都能享受规定资助政策,及时足额得到精准资助;要统筹做好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明确政策

(一)资助对象

享受学费资助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是指纳入重庆市贫困农户公开查询系统管理,经户籍所在区县扶贫、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在市内外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院校就读、教育层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学生。成教、自考、函授、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的学生和研究生不享受资助。在校期间已免除学费的免费师范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和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等不重复享受资助。

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在渝高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既包括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也包括非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

入学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若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的,其在校就读期间继续享受学费资助和生活费补助,直至毕业为止。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年限,为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层次专业学业年限,受助学生休学、退学、开除不享受学费资助,留级累计享受的年限不得超过相应层次专业学业年限。

(二)资助项目和标准

学费资助。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实际学费标准在8000元以内的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的定额补助8000元,超出部分可通过助学贷款途径解决,学生就读期间助学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生活费资助。在渝高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含重庆市户籍和非重庆市户籍)生活费资助,享受高校国家助学金二等及以上资助,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

(三)资金来源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市和学生户籍所在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所需资金的62.5%,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财政承担所需资金的37.5%

高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生活费资助通过高校现行国家助学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由高校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统筹解决。

(四)实施时间

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对所有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学费。

三、资助审核

(一)资助申请

本通知资助申请审核程序仅针对学费资助。高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生活费资助,按国家和我市高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学生学费资助,由本人(或家长、委托监护人,下同)于每年930日前向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申请。

1.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新生首次申请学费资助提供如下材料:

1)高校录取通知书;

2)学费标准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

4)《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2.二年级及以上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大学生首次申请学费资助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在校就读及学费标准证明原件(见附件2);

3)《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3.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学生再次申请学费资助只提供在校就读及学费标准证明原件(见附件2)。

4.资助申请可以现场提交申请,也可邮寄提交。全市统一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建成后,资助申请和确认通过网上提交。

(二)区县审核

区县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扶贫、财政等部门开展资助审核工作。

区县扶贫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身份,对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人口信息库的学生和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身份信息未录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人口信息库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受助学生的重庆籍建档立卡人口身份。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区县扶贫部门精准识别审核。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学生基本信息情况、在校情况、学费标准情况等,高校协助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区县扶贫等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有异议的,应立即通知本人及其家长。审核结果由区县教育、扶贫、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审核确认后的受助学生名单和学费补助标准,由教育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名单上报

各区县教育、扶贫、财政部门于每年1020日以前以正式文件向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资助汇总表(见附件3)。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相关数据,计算市与区县财政应承担资助资金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审定。

2017年是落实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政策第一年,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于2018131日前向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在渝各高校在学生放假前完成学生在校就读和学费收费标准确认工作,区县要采取措施通知市外高校学生办理在校就读及学费标准证明,由学生带回户籍所在区县办理资助申请。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110-31日受理学生申请,于29日前协调区县扶贫部门完成学生身份信息识别,按规定要求完成5个工作日公示后,于228日前经三部门确认后报送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资助汇总表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金拨付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市和学生户籍所在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市扶贫办审定结果,统筹资助经费,按照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市教委。市教委按照规定将资金及时支付至代理发放银行,由代理发放银行发放至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的银行卡。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市教委将资金拨付到学生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金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对因工作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未能及时得到资助的,要追究问责并严肃处理;对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做好宣传

市和区县设立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专线,公布专线电话,受理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咨询。区县和高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开展宣传工作,把政策宣传到户到校到学生,让每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和所在家庭知晓政策内容。各高校要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的通知》(渝教财〔2015101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

2.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在校就读及学费标准证明

3.________区县(自治县)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汇总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  

                                       201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