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在职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51号)精神,学校于2014年9月启动了我校辅导员国内高校访问学者计划,并顺利完成了第一期访问学者计划。现决定启动2015年国内高校辅导员访问学者计划,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访学目的
为契合学校工作“提档升级,加快内涵发展”新要求,围绕学生成长发展,进一步增强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力,有效推动辅导员专业化发展。
二、交流学校
国内高校
三、访学时间
2015年3月——2015年8月
四、申报条件
(一)具有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生为本,学生满意度高。
(二)业务功底扎实,有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关注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最新趋势。
(三)从事学生工作2年(截止到2015年2月28日)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择优推荐:
1.获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
2.获得校级及以上“辅导员精品项目”等奖励者;
3.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者;
4.在辅导员岗位上做出突出业绩者。
五、访学待遇
辅导员访学期间,所在单位保持其待遇不变。
六、管理及考核
(一)访学期限一般为6个月。一般不延长交流学习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访学的按旷工处理。
(二)访学辅导员应遵守本校和前往学校的相关规定,以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开展访学工作。
(三)访学结束后应及时到学生工作部提交访修相关材料,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归档等事宜。
(四)访学结束1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考核合格。
1.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在B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且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4.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者。
七、其他说明
(一)各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动员辅导员访学申报,大力支持辅导员访学工作。
(二)各学院请于12月26日16:00前将附件《在职学习申请表》电子档回传工作平台,纸质档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至行政楼113,联系人:赵秀娟。
(三)本项工作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学生处(学工部)
2014.12.25